律师随笔
名誉权被侵犯可以要求赔偿吗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最近朝阳区法院审理的“葛优躺”肖像权侵权案也备受瞩目。
香港电视剧也塑造了很多香港律师的经典形象,笔者的许多当事人遇到问题甚至都以为可以像电视剧内演的那样来解决。我国香港地区是英美法系,内陆地区是大陆法系,当然不会相同,但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也越来越重视重视。
这让笔者想到经办的一个名誉权纠纷的案件。李女士与杨XX因为金钱纠纷,杨XX将李女士的身份证照片和一段侮辱李女士的话打印了十几份,分别在李女士居住的小区公告栏,墙面和树上张贴出来,给李女士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面对这样的骚扰,李女士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后,我们立刻准备材料起诉,要求杨XX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李女士两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本案中,杨XX在公众场所,向三人以上不特定的对象发侮辱、诋毁李女士的言论,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誉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越来越深入人心,大家在公众场合发表言论或发表文章,一定要注意言辞和查清事实。虽然我国大陆的法律程序与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法律程序不同,但共同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是相似的。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权利被侵犯,请及时联系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