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校园暴力? --甘肃八岁女童遭校园欺凌事件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7日
关于事件过程,甘肃宁县教育局发布官方公告称,2018年12月14日下午2点左右,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怀疑同班同学赵某某(女,8周岁)偷拿了马某某的一块橡皮,借赵某某(男)的一元钱未还,二人对赵某某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其裤子脱掉,用教室里的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下体受伤。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每个年龄段都有不同的情感需要。总的来说,同伴关系是孩子最重视的关系之一,9-12岁时他们特别在乎友谊,害怕孤独;进入少年期则惧怕“同伴压力”,很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这个时候,一旦出现被孤立,被欺凌的现象,孩子就会特别痛苦,这需要家长足够重视!许多案例中,家长对孩子在学校的遭遇及内心的痛苦置若罔闻,觉得不过是小孩子间不懂事,闹着玩。这种忽视的态度会增加孩子的内心痛苦、孤立和无助。
一、如何及早发现孩子遭遇校园暴力?家长应该时刻留心关注孩子的变化,其中孩子遭遇校园暴力常见的潜在变化有以下七个方面:
1、身体伤痕
如果孩子身体表面无故出现各种人为伤痕,诸如瘀伤、抓伤及其它伤痕,那很可能是孩子受到暴力侵害。要注意,如果孩子经常穿着长袖衣服,即便是温热天气也如此,他/她可能是想遮掩伤痕。
2、丢失或损
坏个人物品虽说有些孩子会把个人物品保管得乱糟糟的,但如果发现他/她经常丢失一些个人物品,比如说鞋子、首饰、文具等,或者衣服、书包等物件总是有破损,那么家长就要留心了。
3、如厕习惯
改变孩子是不是非得等到回到家才上厕所?虽然有点奇怪,但这也是受暴力侵害的一种征兆。学校的厕所由于位置特殊且不易受到监控,这里很容易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场所。
4、自尊心受挫
如果孩子经常回到家都带着伤心、沮丧甚至是哭着鼻子的情绪,那么他/她很可能在学校受到言语诽谤等精神方面的伤害。校园暴力的受害儿童,可能会变得很依赖家长,并且变得孤僻、怕生,而且显得很没有自信。
5、自我伤害倾向
受到校园暴力侵害的儿童,很可能会出现自我伤害或自虐的倾向。孩子任何形式的自我伤害甚至是自杀行为,家长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带孩子到有关心理咨询专家处寻求帮助。
6、不愿上学
如果孩子非常不愿意上学,甚至出现逃学、装病请假等的现象,那就要注意了。这可能是孩子在学校被人排挤、欺负,他/她不愿意回到让其感到不适的地方。
7、睡眠问题
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是孩子遭受暴力侵害的表现之一,如果睡眠问题还伴随着其他以上提到的现象,那么孩子受到暴力侵害的问题可能会更严重。
二、实施校园暴力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法律后果相比较成人犯罪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因为校园暴力涉及的主要是在校学生,有很多都是未成年人,涉及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暴力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话,十四周岁以上就可以受到刑事处罚了。学生在学校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二、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
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