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祖芳 【案情】
李某的农用车出现故障不能使用,到某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师傅孔某明系修理厂经营者孔某全之父,该修理厂主要也是由孔某明经营,李某与孔某明谈好修理费为860元,已当场给付,要求过几天来开车,后李某到修理厂取车时,被自己车辆已升起的货箱突然降下压伤,花去医疗费用10余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加上误工、护理、营养等合理损失达34万余元。
【裁判】
威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原告李某称:当天他到修理厂后,修车师傅孔某明告知车已修好,并将车钥匙交给他。随后,李某就去试车,到驾驶室后发现排挡杆和离合不能使用,但货箱升降可以用,就试将货箱升起来。升起后,李某告知孔某明排挡杆和离合不能使用,孔某明遂过来检查并上驾驶室查看。查看过程中,孔某明要求李某到货箱处看看灵活器是否可用。李某查看灵活器时,货箱突然降下将李某压在下面。
被告孔某明辩称,车辆是原告来找我修的,当天原告带着其朋友来试车,是其朋友上车操作的,当时我在给另一个人修车,听到原告喊着救命后我才注意到出事故了,随即跑过去救人。
【分歧】
本案中,双方都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申请出庭的证人也不能证明事故时是谁在操作车辆,派出所去调监控时,修理厂称监控设备是坏的。这样的案件到了法院应如何处理,修理厂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应该,应承担多少的责任?
一种观点为修理厂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认识到危险性,如果发现车辆未修好,首先应当告知修车师傅,而不是自己检查,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修理厂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事故是在修理厂发生的,车辆是原告方交由修理厂维修,在车辆未修好交还原告之前修理厂有看管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修理厂的监控设备存在,但经营者称设备已坏,没有监控视频,不排除实属经营者操控车辆,故意删除监控的可能,其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推定修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修理厂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原告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损害应当负一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全部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计为宜。
【评析】
笔者认可第三种观点,法律有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辆是原告交由修理厂维修,在未修好交付原告以前由修理厂看管,该车辆的管理人为修理厂,管理人就应当负有看护和管理车辆的义务,该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了伤害时,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没有证据证明己方无过错,是其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修理厂仅是管理责任,不是直接侵权人,原告系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负责,修理厂告知车修好了,可去试车,如果有问题可向修理厂反映,而不是自己检查,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方承担一半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作者单位: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