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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办案效率?这几点你必须知道!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医疗纠纷的办案效率现状:
    在现实的生活中,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医疗纠纷也更是此起彼伏,双方的矛盾与利益冲突本身已经够大了,还要因为医疗司法程序的耗时耗力耗财而进一步的加剧矛盾,确实不应该。因为医疗案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案件的处理一般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甚至几年的持久战也不少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程序多、部门多,二是鉴定多又专业且鉴定很耗时更是最主要的原因。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呢?
提高医疗办案效率的方法:
第一个最简便的做法就是能不鉴定则不鉴定,是最省时提高办案效率的最有效方法。那如何避免做鉴定呢?
第一种,针对医疗侵权案件,比如积极的应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定情形进行推定过错,就是很好的一种做法。本第二种,如果不是医疗侵权案件,则可以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将医疗案件当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鉴定,而且可以维护通过侵权途径达不到的维权目地。
第二个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诉讼策略的选择和调整来提高办案效率。我们知道一般的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程序中,鉴定一般都是法院主导下进行的鉴定,这种方式虽然公平公正方面更有保证,但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效率低下,耗时冗长,这里面也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
我们不妨换一种诉讼策略,在立案之前就自行委托进行一次鉴定,拿到鉴定意见之后不仅立案的效率会提高(因为很多法院有先鉴定后立案的要求),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且申请重新鉴定的话,在诉讼中是不用再次进行鉴定的,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办案的效率。这种做法的最大优势就是我们在鉴定中可以尽可能的选择效率高、权威性高的鉴定机构,从而把握主动性与前瞻性,既提高了我们能够控制的效率,也在办案之时对案件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与衡量,尽可能的不打无准备扺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不走没必要的冤枉路,不花没有意义的冤枉钱。不过,顺便说一下,这种策略的弊端也比较明显,就是一旦启动重新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在内就相当于要进行两次鉴定,其耗费的时间自然会相应的变长,原本想节省的时间未必能够节省下来,而且再次鉴定的风险与结果也是未知的。这就要结合具体的案子情况灵活把握了。
第三个有效的方式就是要提高审判效率、质量与监督制约。
具体来说,第一,要尽量简化医疗案件处理所涉及的办案部门。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第九条虽然鉴定时间不纳入审限,但是鉴定的时间也是有法定期限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一般需要在6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必须依法作出鉴定意见,如果过了该法定期限,则法院应当主动询问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如果没有依法延长期限的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事由的,法院应当责令鉴定机构在限定的期限内必须尽快完成鉴定意见。为了防止法院也会出现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当鉴定机构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法院的审限即自动继续计算,就会督促法院依法积极履行监督制约作用。
第三,法院应当鼓励一方自行依法委托鉴定,同时严格控制重新鉴定的条件,以尽可能提高案件效率。
第四,法院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以尽量的减少案件的司法程序。
提高医疗办案效率的意义与使命:
以上都是提高医疗案件办案效率的有益方法方面的探索,有些很适合我们律师同仁们借鉴,有些则需要法院、司法部门甚至立法部门的大力推进与改革才行。不过,这些都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共同面对与共同努力提高的地方,才可能的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司法效率,尽可能快的化解医患矛盾,尽可能多的化解医疗纷争,尽可能好的维护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