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第三方移动支付下消费者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荣霞摘要:今年“十一”长假,国庆、中秋假日叠加,构成长达八天的“超级假期”。中国游客大量走出国门,不仅带动了当地国的旅游发展,更带去了先进智能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伴随着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也发生了很多纠纷,如何能最大程度避免消费陷阱、二维码诈骗等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明晰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十一黄金周;第三方移动支付;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
  一、从十一黄金周看移动支付的现状
  数据显示,今年“十一”长假期间出境游客数超过600万人次,抵达遍布全球的1100多个境外城市。中国出境游客中,智能手机渗透率接近100%,而且移动支付几乎成为消费习惯。有人感叹,中国游客如今走到了哪里,来自中国的移动支付二维码,就印在了哪里。据境外业者反映,中国游客的付款速度是最快的,他们用手机付款的平均时间仅10秒,而现金或信用卡付款通常要用时1分钟。中国游客正在用移动互联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世界,让所到之处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但随着移动支付业渐渐成为最常用的支付手段,大量消费者也面临着账户资金被盗、权益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的困境。
  二、移动支付的概念
  “移动支付,也称之为手机支付,是指交易双方为了某种货物或者服务,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的商业交易。”第三方移动支付是指第三方平台为用户提供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通道服务,实现资金转移和支付结算功能的一种支付服务,比较典型的有支付宝、财付通等。现行二维码支付业务模式为:支付机构将线下实体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的收款信息汇编成二维码并放置在商户实体经营场所,用户在商户实体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时,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客户端扫描二维码获得商户收款信息,并完成交易款项的支付。支付机构根据用户电子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交易当天与商户完成款项结算,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三、移动支付法律关系分析
  1、支付机构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商家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在与支付机构签订的二维码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收取货款,并按一定比例向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用户要享受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首先要开通第三方账户,绑定银行卡。绑定银行卡实际是用户和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一般银行与支付机构约定,支付机构在接到用户支付指令后,随即发出指令委托银行在指定银行卡中支付或收受相应的款项。据此,银行与支付机构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2、用户与商户的法律关系
  用户与商户间主要是基于商品或服务买卖形成的买卖及服务合同关系。
  3、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集支付结算、消费借贷等多重法律关系于一体。用户使用支付机构客户端扫描读取二维码,并通过电子签名提交付款指令,商业银行完成身份认证并根据用户指令完成付款。在用户与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议中,用户会授权银行接受支付机构发出的支付指令从指定的银行卡里支付相应的款项,支付机构的指令代表用户的意思表示。用户同意授权银行接受支付机构发出的支付指令从事支付业务属于用户同意支付机构转委托的行为。
  四、移动支付下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1、二维码技术安全性风险
  二维码本身技术门槛低,编译和发布都较为简单,从而为钓鱼网站和恶意软件创造了有利条件。不法分子通过二维码链接钓鱼网站或植入恶意木马等方式劫持用户信息,将用户支付账户洗劫一空,类似案件时有发生。
  2、商户或第三方侵权风险
  从目前技术水平来看,支付机构的二维码扫描客户端不具备识别外来二维码的能力,既能识别支付机构提供的二维码,也能读取外部二维码信息;且二维码长期置放在商户经营场所,若商户或第三方恶意更换二维码将会导致用户损失。
  3、用户过错风险
  由于二维码表现形式的抽象性,用户在扫码前难以分辨真伪,容易发生因用户误操作的造成损失。
  五、第三方移动支付下消费者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现存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没有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领域的专门性立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央行或者银监会等机构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解决出现的问题。这些规章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救济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保障作用。从文件的内容来看,主要侧重于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例如,央行向支付机构下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明确未来支付机构将被分为5类11级,对支付机构进行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只是从宏观层面进行规制,没有提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
  2、传统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更新,不能有效适用于纠纷的解决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依据传统的《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来寻求救济。这些法律并不能调整新型支付方式下的法律关系,而第三方移动支付领域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更加显著。消费者不得不接受支付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服务,在诉讼中秉持着传统的法律原则进行适用,第三方移动支付中,要消费者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是极其不公平不合理的。 
    六、第三方移动支付下的法律保障
  1、完善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方移动支付领域下消费者的财产权益,笔者认为,应该对现有的民事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措施如下: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对于支付瑕疵行为导致消费者账户资金受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一方面警示和激励支付机构在技术风险防范上多下功夫,另一方面也能减少因支付机构的过失而导致支付差错出现的问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操作和服务方式涉及诸多互联网技术、金融服务等问题以及企业或银行内部的IT技术;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内部运行模式、数据交换也属于商业秘密和安全机密,用户无法得到这些信息。如果仍采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明显不利于消费者。
  2、加强商户准入审核
  对于商户准入条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确立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收单机构严格审核商户资质。二维码支付与银行卡收单具有共通性,可比照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商户资质审查:一是确保所发展的二维码合作商户是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二是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商户为自然人的应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三是根据商户经营财务状况、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征信状况合理判断信用风险。
  3、细化安全保障责任划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维码是由支付机构提供给商户使用的收款信息,其真实性和安全性应由支付机构和商户共同负责。支付机构应重点厘清他人侵权或过错时责任划分问题。
  第一,二维码长期放置在商户经营场所,为了防范商户或第三方损坏、更换二维码信息导致用户损失的风险,支付机构应注意在与商户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商户有妥善保管二维码的义务,如因商户保管不善导致二维码被损坏、更换,继而成用户损失,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为防范用户因操作不当引发风险,一方面支付机构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做好业务规则指导和风险提示,要求用户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指导用户认准支付机构支付界面,若扫码后发现跳转到非支付机构界面,不要轻易点击链接或确认,并通过要求用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等方式确保用户已知晓业务规则和风险提示;另一方面在与用户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因用户操作不当引发风险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有效举证。
  4、加强支付交易背景监管
  为确保银行顺利履行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应与商户协议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商户有保证贸易背景真实、合法的义务。其次,支付机构有现场检查的权利,如发现虚构贸易背景或出售违法商品的情况,支付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商户提供单据、录像等资料协助调查。第三,协议确立法律责任体系,通过确立违约金罚则加大商户违约成本,打击商户的违约意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此类违约责任属对消费者(商户)切实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支付机构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商户注意,并按照商户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确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无瑕疵。
  5、完善诉讼救济制度
  实行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或者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具有以下优点:更简便(包括起诉方式便捷、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更加简单、开庭审理程序简便等)。第三方移动支付领域下涉及的标的额较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以个人名义参与诉讼,或者是由消费者选举代表人进行代表诉讼;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情况选择当庭宣判或是择日宣判;在审级方面,实行一审终审,从而达到便捷消费者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的目的。
  6、健全非讼纠纷解决机制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有与之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可以这样说,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手段也越丰富。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司法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居于主导地位,可是私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协商)和社会性纠纷解决机制(社会团体)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5种救济途径:调解、和解、申诉、仲裁、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分流了许多案件,节省了司法资源。所以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最终到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是可取的。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我国将消费者协会定位为社会组织,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大都受制于行政部门,不能独立起作用,发挥其应有的提供咨询、参与检查、提出建议、受理投诉、调查调解、质量鉴定、支持起诉、对损害行为揭露和批判等基本职能。尤其在法律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下,协会的独立性显得格外重要。此外,协会还应当重视事前救济,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结语: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便捷了我们的生活,可是相伴而来的支付风险也不容小觑,除了在监管层面进行风险规避之外,更多的还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保障,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规制和救济,从而使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